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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企业从集团总部借入资金,集团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借入,该资金来源为集团上一级公司与金融机构、集团公司三方签订委贷款借入,请问:我房地产公司与集团借款能否按统借统贷操作模式借款,利率按照委

liuyue010899|2008-08-06 12: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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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 号)明确: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 展开
2008-08-09 13: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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