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在房屋解封前,无法办理房产证。房屋被查封的,会处于被限制转让的状态,在房管局被标注为“已限制登记”,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 展开
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在房屋解封前,无法办理房产证。房屋被查封的,会处于被限制转让的状态,在房管局被标注为“已限制登记”,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三)财产的保管人;(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