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1991~1994年)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我国在福利住房制度向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一个由国家支持、单位资助、依靠职工群众自己力量解决住房问题的市场化机制开始形成。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展开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1991~1994年)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我国在福利住房制度向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一个由国家支持、单位资助、依靠职工群众自己力量解决住房问题的市场化机制开始形成。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调动、扩大住房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1992年起,北京、天津、南京、武汉等城市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地实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建立初期,各个城市普遍面临住房资金短缺的问题,住房供给严重不足,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强烈。在这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以发放住房建设贷款为主,特别是单位建房贷款、安居工程贷款、危房改造贷款、住房解困贷款等,大大缓解了住房供给短缺的矛盾,改善了职工群众的住房条件。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最初建立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条例;第二,条件成熟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自主进行试点;第三,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比较机械;第四,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单位住房建设上,个人极少使用;第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面不宽,一是很多城市没有推行,二是即使建立了,参加住房公积金储蓄的人也不多。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1994~1999年) 1994年,国务院在总结部分城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颁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充分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以及推动住房建设发展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在认真总结十多年来房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决定》发布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覆盖面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交缴率不断提高,归集额逐年增长。截至1996年底,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等起步较早的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已达到85%以上,北京、安徽、陕西、甘肃、广西、湖北、辽宁等省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也达到60%左右,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已达603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了住宅发展,也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设创造了条件,使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在全国主要大城市中推开。 199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得到加强。截至1998年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从建立初期的部分大、中城市,扩展到231个地级以上城市,437个县级市和相当一部分县(镇)。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已达1231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830亿元,对促进全国住房建设,加快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过程中,作为住房新体制的核心环节,它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成为实现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手段;它开辟了一个全新的、以个人住房融资为基础的住房资金来源,使住房建设有了长期、稳定的资金保证,为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特别是政策性住房消费信贷提供了基础;它采取的“低存低贷”的原则,既建立了城镇居民住房的自我保护机制,也建立了全社会的住房保障机制。 1996~1998年期间,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为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供了大量配套资金,为支持和推进住宅建设,解决职工的住房短缺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不规范,也存在着一些诸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不平衡,发展快的地区覆盖面达到90%,发展慢的地区覆盖面不到30%,大部分地区交缴率不高,个别地区管理不规范,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