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 展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住宅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单栋建筑(纯商业物业除外)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十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第九条 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未按照规定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销(预)售活动。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㈠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批件;㈡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㈢招标文件;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一条 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