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为我解答困惑! 我主要咨询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关于房产证:我和妻子拿了结婚证之后,于2010年年初共同购买了一处商品住房,我们是付了一部分首付之后,剩余的进行了商业按揭贷款,首付款是我们双方凑的。因为考虑到妻子是长沙市本地人,我是外地人,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合同时,都签的是我妻子的名... 展开
律师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为我解答困惑! 我主要咨询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关于房产证:我和妻子拿了结婚证之后,于2010年年初共同购买了一处商品住房,我们是付了一部分首付之后,剩余的进行了商业按揭贷款,首付款是我们双方凑的。因为考虑到妻子是长沙市本地人,我是外地人,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合同时,都签的是我妻子的名字,银行按揭合同上,我也签了字,作为共同还款人。现在马上要交房了,交了房即将办理房产证,我想咨询一下,办房产证的时候,能否写我的名字呢?另外,购房合同上的名字与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否必须一致?若要更改,如何变更呢? 再一方面就是关于房产引起的财产问题。当时付首付款的时候,我和妻子两个人共同付的,我出了首付款总款的65%,妻子付了首付款总款的35%,目前我们面临感情问题,即将离婚。从银行按揭贷款审批放贷之后,到目前为止,房贷一直是我在还,只不过每次都是我把钱给她之后,她去银行存的,但是所有的钱的来往,我们双方彼此都没有留任何字据。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我们离婚后,房产依据什么来划分呢?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为我解答,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