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营企业改制,所在单位实施资产安置职工,单位部分职工以一有限公司名称而共同取得了原单位厂房房产跟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房产、土地证,资产转让公证书列明了各出资人所占共有财产份额比例。改制后,由于各出资人意见不一,原厂停办,后来由共有人承包给王某办厂,承包期六年。如今改制已经七年,原预备共同组建新公司向来没有依法注册跟办理... 展开
因国营企业改制,所在单位实施资产安置职工,单位部分职工以一有限公司名称而共同取得了原单位厂房房产跟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房产、土地证,资产转让公证书列明了各出资人所占共有财产份额比例。改制后,由于各出资人意见不一,原厂停办,后来由共有人承包给王某办厂,承包期六年。如今改制已经七年,原预备共同组建新公司向来没有依法注册跟办理相关生产许可证手续。现在张某(房屋开发商)以不同手段收购了原出资人大部分份额产权,并强行要将所持有10%产权按开发商预定价格收购,并说是该公司小股东,张是大股东,要无条件顺从开发商决议。求解::鉴于以上情形,要求张某:第一、按产权比例分割原共有资产,分配应得10%房屋面积跟土地面积。第二、如果张某坚持不同意分割原共有财产,主张开发商进行产权安置,在同一城镇相同地段补偿所占份额数量房屋跟土地产权面积。这样诉求,能不能得到国现有法律法规支持。请提供法律援助意见。万分报答!联系邮箱: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