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朋友你好!我于2010年11月15日卖房,在甲方再三申明急需用钱,而乙方又再三申明月收入有5~6万,公积金丰厚,保证能用公积金贷款,元旦前付清一百一十万绝对没问题的情况下,收下被告五万元定金,并签写了协议。谁知乙方隐瞒了已买过二套房的事实,无法公积金贷款,结果被告一直拖到12月5日才付清首付款五十五万元。于是原告只能退一... 展开
律师朋友你好!我于2010年11月15日卖房,在甲方再三申明急需用钱,而乙方又再三申明月收入有5~6万,公积金丰厚,保证能用公积金贷款,元旦前付清一百一十万绝对没问题的情况下,收下被告五万元定金,并签写了协议。谁知乙方隐瞒了已买过二套房的事实,无法公积金贷款,结果被告一直拖到12月5日才付清首付款五十五万元。于是原告只能退一步,同意在合同上写明:于2011年2月2日前支付余款五十五万元,但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话,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未付款的%违约金。结果余款直到2011年4月1日才到甲方银行卡上,致使卖方造成极大间接损失。合同上写明逾期付款一天付余款总额的5%,这样算下来有15万多,我究竟应该追讨多少违约金?作为原告,我应该付多少诉讼费?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