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基本信息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 ** 2001年6月13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修改背景编辑本段 拆迁条例 1991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 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基本信息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 ** 2001年6月13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修改背景编辑本段 拆迁条例 1991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 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条例》的不少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 原《条例》规定的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房屋所有人的积极性不高, 对拆迁房屋产生抵触情绪;二是, 原《条例》规定的安置方式单一,对房屋使用人仅规定了实物安置一种方式,导致被安置人因对安置房屋地点等条件不满,迟迟不搬迁,影响拆迁进度;三是,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在实践中被一些人所利用,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四是, 原《条例》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 条件比较模糊, 手续复杂, 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五是,原《条例》对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有的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抽逃资金,导致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安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职能转变,并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国务院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具体内容编辑本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内容见维吧)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