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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原来已经退休并且已经死亡的职工的子女和在职职工争夺房产权是否合法?(来自东莞供销社小区)

本单位是供销社管辖下的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单位解体,单位就把本单位的6间房子作为给在职的6名职工的工资,养老,医疗及埋葬费用分给6名在职职工。单位在原来有几名职工退休的时候已经给予发放退休金,并且给其报销医疗费,还承担了其死亡的埋葬费等费用。请问律师,单位原来已经退休并且已经死亡的职工的子女和在职职工争夺房产权是否合法?
郑凯丽|2012-01-30 17: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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