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分三期开发,第一期已完成80%的交房并入住,该期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结束后(合同期仅1年),第二期尚在建设中,开发商在没有通知业主的情况下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只写小区地名,未注明哪一期,附有建筑面积,合同条款中有专属第一期的建筑内容),已进行管理,同时占用公共场地... 展开
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分三期开发,第一期已完成80%的交房并入住,该期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结束后(合同期仅1年),第二期尚在建设中,开发商在没有通知业主的情况下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只写小区地名,未注明哪一期,附有建筑面积,合同条款中有专属第一期的建筑内容),已进行管理,同时占用公共场地给餐饮业、儿童娱乐业摆摊位,并收取摊位费。 1、新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第一期业主发生法律效力?即能否对第一期物业进行合法管理? 2、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能否作为对第一期业主物业合同生效的依据?理由? 3、新物业公司能否要求第一期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 4、新物业公司能否以第一期业主未物业管理费而对其停水停电?是否违法(具体条款)?如违法应承担什么责任? 5、新物业公司占用公共场地给餐饮业、儿童娱乐业摆摊位,并收取摊位费是否合法?如何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要求附条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