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在东莞购房,再在广州购房,是否算二次购房,享受最优惠利率?
04年甲方(广州集体户口)在广州有办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在东莞购了房子,当时是与东莞乙(亲戚)合伙买的,并提取了部分住房公积金出来,去年已过户给了乙方,现准备在广州购房,请问按现行政策,是否当作二次购房,能否提取房积金,并按最优惠利率按揭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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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中的解释: “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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