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房屋拆迁管理的第47条是否全国通用?
第四十七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依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层数确定:6层(含6层)以下的为18个月,7层(含7层)以上的为24个月。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期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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