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调整通知大家好! 刚刚获悉,自2010年9月1日起,地税对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进行调整。本次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调整对象为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单位转让二手房不在调整范围之列。本次土地增值税方法调整方式由原重置成本评估法一种方式调整为三种方式。即:第一种方式:重置成本评估法;第二种方式:**按年加法扣除法;第三种方式:核定征收法。调整注 展开
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调整通知大家好! 刚刚获悉,自2010年9月1日起,地税对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进行调整。本次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调整对象为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单位转让二手房不在调整范围之列。本次土地增值税方法调整方式由原重置成本评估法一种方式调整为三种方式。即:第一种方式:重置成本评估法;第二种方式:**按年加法扣除法;第三种方式:核定征收法。调整注意:1、 按重置成本评估作为扣除项目的,须提供由税务机关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评估报告。2、 按购房**加计扣除方式的,经税务机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每年”按购房**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3、 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方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征收方式为按计税价格乘以核定征收率,市内四区核定征收率为3%,其他县市区核定征收率为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大地税函[2006]76号文件第三条(六)的规定确定。4、 纳税人选择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即以此方式征收,不允许再行更改。案例:张某于2003年2月购买位于西岗区长春路六中附近一处302平非住宅,购买时**价格为1812000元,现该公建市场评估价为3926000元,重置评估价格为1570000元。三种计算方式税费如下:第一种方式:重置成本评估法契税:4%*3926000=157040个税:2%*3926000=78520印花税:0.01%*3926000=393营业税:5.55%*(3926000-1812000)=117327重置评估费:0.5%*1570000=7850(约为)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市场价格-扣除项3926000-1570000-78520-117327-7850-393=2151910增值比例=土地增值...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