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被征地方劳动力安置,实行的是劳动合同制,这与不是被征地的劳动力就业性质相同,所签合同权利义务也一样,没有享受额外权利的条款约定。所以,仅是招收为用地方的一员,没有别的定性。(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前,这种性质的用工称为土地工)安置就业成为用地方一员,如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同样可依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合同。其实你问题中提出的两种选择是有违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 展开
2007-06-06 17:59
来自北京市
赞(0)点赞赞(0)举报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