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几年前购得**一块地,用于盖厂房搞生产,但是今年上半年**要将这一片地区回收,用作商业开发,想卖给地产开发商!于是我们便与**签订了合同,合同上注明了我们 “净得2000万”,即不含税。但是合同签订后不久,我们经人点拨,说根据国家土地拆迁补偿办法之类的规定,5年内投资额达到2000w万方可免税... 展开
我们于几年前购得**一块地,用于盖厂房搞生产,但是今年上半年**要将这一片地区回收,用作商业开发,想卖给地产开发商!于是我们便与**签订了合同,合同上注明了我们 “净得2000万”,即不含税。但是合同签订后不久,我们经人点拨,说根据国家土地拆迁补偿办法之类的规定,5年内投资额达到2000w万方可免税,否则要对增值部分收税,分别为个人所得与企业所得两种。现在就产生了一个矛盾,根据土地补偿办法我们估计税大概在700万左右,比较难以接受!现在我们想和**协调,因为其当时和我们谈判的时候以及合同上都是说不含税了,也就是税钱被**自己扣下来了,再由其交给税务部门。如果我们自己缴税,那么**就得了便宜了!可是我们也知道,当地**和税务部门是两个系统互相管不了对方的,也就是说,**在合同上写“净得”两个字,不经过税务部门的认可是无效的,没有税务部门的证明即应该是无效协议!现在我们想先和**协调,再申请税务部门的证明认可,如果实在不行那么也只有和**打官司了!我们没有相关经验,还请各位高人指点!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