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有一个女的,去年年刚和她老公离婚,在离婚的时候他们两写了一个协议,男的给我姐5万元,然后房子就归他。并在离婚后立马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是他们没有去房管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原来的房子产权写的是他们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月前,男想卖这套房子,但是买方因为产权所有人还是他们两个人迟迟不敢买。男的就急催女方回老家去和他办产权... 展开
是这样的,有一个女的,去年年刚和她老公离婚,在离婚的时候他们两写了一个协议,男的给我姐5万元,然后房子就归他。并在离婚后立马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是他们没有去房管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原来的房子产权写的是他们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月前,男想卖这套房子,但是买方因为产权所有人还是他们两个人迟迟不敢买。男的就急催女方回老家去和他办产权变更登记,但是女的因为一些原因,没有时间去办理,而且觉得之前我们之间不是以有协议了?不去办你又能把我怎样?就迟迟不肯回去。男的就说要是再不回去,他就起诉那女的。想问问,那女的必须回去吗?不回去男的有权力起诉她吗?? 那房子现在的所有权还是属于他们两个人? 我觉得他们两之间当年签订的合同应该是有效力的,只是没有办登记,物权法十五条不是明确规定了吗? 困惑中。。。。。。。。。。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