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之前的抵押贷款已还,如需再贷款,不注销之前的抵押登记,而在合同中约定继续以之前的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是否合法?
委托人提供反担保抵押,担保公司为其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委托人获得金融机构借款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了借款本息后,又拟委托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以前次所提供反担保抵押物继续提供抵押担保。如果不注销前次的抵押登记,而由双方约定继续以该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是否合法?如有风险,如何能避免担保公司的风险?求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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