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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我手里的文件给你一份,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建设原则、职能分工、建设计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出售管理、物业管理、建设资金管理 展开
我把我手里的文件给你一份,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建设原则、职能分工、建设计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出售管理、物业管理、建设资金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本办法所称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所在地城关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具**规定条件的家庭。本办法所称新建廉租住房,系指集中新建、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单套建筑面积存50平方米以下,用于改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 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按照“**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改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第四条 各市(地)、县(市)**(行署)是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是本辖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各级**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建设计划管理第五条 各市(地)、县(市)**(行署)要将廉租住房发展规划纳入当地住房发展规划,同级发改、建设(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编制本地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由其所属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对于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项目,由上一级发改部门商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其初步设计,对于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由上一级发改部门商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其实施方案。经过批准的项目方可申请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 各市(地)、县(市)**(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要于每年1O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报送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联合分解下达全省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并商省财政厅下达省级配套建设投资计划。第七条 各市(地)、县(市)**(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应当按照省下达的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建设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总建设规模不得缩减。如需调整建设计划,应当在建设计划下达1个月内报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第八条 对省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3个月后未开工建设的市地县或系统,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重新调整其建设投资计划和资金补助计划。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市地县或系统,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核减其下一年度中报的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资金补助计划。第三章 建设工程管理第九条 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应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管理。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备市(地)、县(市)**(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对廉租住房建设负总责.。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的实施机构和受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或**采购制。廉租住房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采购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文件在当地**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采购网站及公众媒体上予以发布,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投标或**采购程序。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统一规定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开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各地的招标、投标、评标程序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廉租住房建设顶目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采购接受省**采购办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选择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企业进行项目建设。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建设项目提倡广泛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推广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经招标确定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并具备一定经验和良好社会责任的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理。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要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依法签订合同,并监督设备材料供应企业提供的设备材料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第十五条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及有关合同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建设规模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应当将注明单套建筑面积的标准层平面图图纸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第十六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套数、面积、楼栋号、单元号、房号、建设标准、交付时间等相关内容,并参与项目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同时,要将签订的廉租住房配建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注明单套建筑面积的标准层平面图图纸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手续后,房地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户型标准应当控制在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主要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厕,应当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分户竣工验收。在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的实施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每个廉租住房自然间进行检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颁发竣工备案证书。第十九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监督廉租住房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工程实体质量或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才能组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确保廉租住房交付使用时,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设施达到规定的使用标准。,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项目档案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并设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第四章 廉租住房出售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出售制度。廉租住房出售是指各级**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自愿申请购买的家庭出售本地的廉租住房。已经交付使用或正在建设的廉租住房方可出售。第二十二条 出售廉租住房可以采取“共有产权”形式。共有产权是指南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与**出资共同拥有的廉租住房。出售的廉租住房由保障对象出资的部分为保障对象的产权份额(按百分比计算),其余部分产权份额为**所有。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无力支付超过其安置补偿面积部分的房价款的家庭,各级**可以安排**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补助资金解决。安置补偿面积作价和保障对象出资部分为保障对象的产权份额,超安置面积不超过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部分,按**出资额确定**产权份额。共有产权实行按份额共有。以共有产权方式出售的廉租住房价格,由当地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房屋建设成本价原则核定并向社会公示。同时,由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保障对象的出资比重,认定保障对象和**分别拥有的产权份额。第二十三条 获准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与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购房行为自愿、购房价格、购房金额(包括保障对象出资、**出资)、产权比例、支付方式、物业管理、房屋处置的约束条件、违约责任以及相关争议解决办法等。第二十四条 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在“附记”栏中标明“廉租住房”和“保障对象共有产权份额”字样。未履行购房合同约定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第二十五条 各级**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对象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出售、出租、转让、继承、赠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的,当地**可以优先回购,或由保障对象按交易时同地段扣除折旧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交房屋差价款、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可取得房屋全部产权。购买廉租住房或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享受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在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及其他住房保障。5年内有特殊原因需要交易的,由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重新登记**产权并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第五章 物业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廉租住房实施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 建立廉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剧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维修资金管理应坚持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监督的原则。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 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金。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省级预算补助资金、**和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结余资金经省核准可以用于统筹使用的资金,各市(地)、县(市)**(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排的预算资金,市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比例中安排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中安排的资金、出售廉租住房资金等。**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由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争取落实;省级预算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和省康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结余资金,由各市地县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后使用;各币(地)、县(市)**(行署)负责从财政预算、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和住房公积舍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缶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中落实资金;各市(地)、县(市)**(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回收、使用和监管,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项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将应当在国库核算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转移到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核算,严禁将廉祖住房建设资金公款私存或计入个人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廉租住房建设 收起
2012-02-05 09: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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