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承担核减租金的公有住房管理单位给予补贴的通知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理顺公房管理与住房保障关系,促进公有住房正常维修、养护,根据《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和《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通知》(津房委办[2003]5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公房管理单位承 展开
关于对承担核减租金的公有住房管理单位给予补贴的通知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理顺公房管理与住房保障关系,促进公有住房正常维修、养护,根据《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和《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通知》(津房委办[2003]5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公房管理单位承担的核减租金由市**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承租公有住房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家庭,经承租人申请,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按照规定标准享受核减租金。公房管理单位可按实际发生核减租金额享受**补贴。二、补贴申报程序(一)公房管理单位申报2008年度,公房管理单位须对已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享受核减租金家庭的资格重新核对(以后纳入年度审核制度管理)。公房管理单位将2008年10月至12月期间符合条件家庭核减租金情况录入《天津市核减公房租金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1)连同电子数据资料,按规定程序申报。直管公产住房管理单位报区县房产公司,区县房产公司根据各单位申报《明细表》填写《天津市核减公房租金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将《明细表》、《汇总表》连同电子数据资料,一并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市内六区房产公司报市房产总公司);单位自管产公房管理单位按照住房坐落区,将《明细表》连同电子数据资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二)主管部门审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无误,根据各单位(不含市内六区房产公司)上报的《明细表》填写《汇总表》,并将《明细表》、《汇总表》及电子数据资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市房产总公司根据市内六区房产公司上报的《明细表》填写《汇总表》,并将《明细表》、《汇总表》及电子数据资料报送市住保办。(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市住保办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市房产总公司报送的《明细表》、《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资料后,填写《年度核减公房租金汇总表》(以下简称《年度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市财政局。(四)市财政按年度核拨每年11月底前,市财政局将当年补贴资金预拨到市住保办...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