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凤喜,是李家群的父亲,在2007年6月14日,法院对淮南市潘集区经济计划委员会及 淮南市潘集区豆制品企业资产进行执行,企业房屋总建筑面积为816.37㎡,土地面积2243.23㎡,水井,通道等,共评估54万多元,公开拍卖,我们全家多方筹资,以李家群的名誉30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资产,经土地部门测量土地还不到2000㎡,... 展开
我叫李凤喜,是李家群的父亲,在2007年6月14日,法院对淮南市潘集区经济计划委员会及 淮南市潘集区豆制品企业资产进行执行,企业房屋总建筑面积为816.37㎡,土地面积2243.23㎡,水井,通道等,共评估54万多元,公开拍卖,我们全家多方筹资,以李家群的名誉30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资产,经土地部门测量土地还不到2000㎡,缺少243㎡,816.37㎡房屋至今未得到交付,经多次向法院及区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交付未果。 在拍卖时,区经信委陶瑞国和赵玉红要求条件原文;关于潘集区豆制品厂房地产拍卖前应向竞拍人说明及承诺的条件;区法院:豆制品厂系区属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该宗房地产尚有约十五户职工在居住,如买受人实现该宗房地产所有权,必需承诺除拍卖中应缴纳竞拍金外,同时负责将现有约十五户迁出,并妥善安置,其费用有买受人承担。承诺人应书面签字备案,拍卖成交后,付清306万,于2007年8月10日,法院下达(1995)潘执字第110-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23条和30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一切附属物都归买受人享有,应当于裁定送达15日内,将拍卖财产移交给买受人即我们。 我们要求拍卖财产交付,当然我们要谨守前言,按拍卖时的要求条件依2005年57号文件拆迁安置去做,可他们不愿意,当时闹的天翻地覆。在那种情况下,因其土地及房屋资产都被我以306万元取得,经委(甲)给我们(乙)商定;一,乙方履行约定,负责拆迁工作,具体执行标准按照淮南市**2005年57号文件拆迁安置标准执行,同时可参照我区菊苑小区补偿规定作好被拆迁户工作。二,甲考虑乙拆迁费用问题,同意补给乙20万元,专款用于拆迁安置,不足部分由乙承担。经过艰苦周密的细致工作, 同10户 签定了协议,其余5户硬说厂房是自己的,要求条件过高,异想天开,意讹诈我一笔钱。因而发改委拆迁办出了个通知;老豆制品厂房地产已经区法院公开拍卖半年多了,但目前尚有几家住户至今未拆迁,不但影响了全体职工的利益,也影响了开发者的工程进展,给区拆迁工作带来困难,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到2008年2月20日前,各住户自行将所住房拆除,材料由自己处理,拆迁办将按有关拆迁标准给予经济补偿,若逾期不迁者,不予补偿,后果自负,特此通知,2008年元月16日。 我们要求区委区**敦促有关部门还我拍得的资产,816.37㎡的房屋和2243.23㎡的土地使用权。追究侵占我的财产者和讹作者的责任,赔偿我们多年来的经济损失,可以吗?。邮箱;changjiang556@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