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管局的网站: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分核定征收和核实征收两种。核定征收方式。个人转让房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的;(2)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3)未能提供主管地税... 展开
深圳房管局的网站: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分核定征收和核实征收两种。核定征收方式。个人转让房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的;(2)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3)未能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拍卖房3%。核实征收方式。个人转让房产,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房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 - 房产原值 - 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如果纳税人再转让房产,其申请扣除房产原值仍应以上一手备案的房产证登记价(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交易合同价格)、**记载的金额为准。=============================现有房产证(初始登记价120w)的房,在房管局查核定价为280w,假定也按280w交易,(1)如果按照核定方式计个人所得税:280wX1%=2.8w(2)如果按照核实方式计个人所得税:(280w-120w)X20%=32W,其他抵扣费用不多,忽略掉。两种交税方法差异太大!(32w-2.8w=29.2w)请问:实践中,这种情况按哪种方式交个人所得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