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1月4日和房地产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支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买受人不退房,... 展开
我于2008年1月4日和房地产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支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所购买的N座中单元202户,应该在2008年8月4日前由房产商应将办理房本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便使我们尽早拿上房本。但是房产商却是2010年11月14日才将有关资料报到产权登记机关。整整晚了将近3年的时间,从而使我们应在2年前取得的房本,至今也没有拿到手。使我们在经济上蒙受了很大的损失。我们找到房地产商他们对晚交的事实也承认,但是就是不于赔款房产商说因为房产局一次不接受那么多资料,所以延误了,现在我想把钱要回来,打官司我应该怎么写?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