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根据您问题所述,您公司未分别核算服饰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规定: 展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根据您问题所述,您公司未分别核算服饰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作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即使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也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版权声明: ①如您想进一步了解该文的相关内容,请致电中国税网010-63183002,我们将安排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与您共同探讨。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税网及主办单位北京中税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税网”。 ③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