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
我家住的地方遇到了拆迁,要建高速路,但这是2010年8月左右的事,到现在由于赔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没搬迁,没同意赔偿,请问我们的情况可以根据新拆迁条列来要求赔偿吗?请各位大哥告诉我,如何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什么时候算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那规定是什么规定呢?谢谢大家提供的信息,小弟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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