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后,可以基本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但当售房者反悔拒绝履行合同时,法院会依照物权法做出裁定或判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后,可以基本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但当售房者反悔拒绝履行合同时,法院会依照物权法做出裁定或判决,房屋产权归售房者,购房者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