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向您咨询一法律问题。一对夫妻,在离婚前买了一房子,每月的物业管理费等皆由女方支付。后因感情不和,经双方协议友好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无共同财产关系,不存在债务关系。生有一男孩11岁,经协商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而后在民政局领离婚证书。后男方却没有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并经常对其的生活进行骚扰。... 展开
我想向您咨询一法律问题。一对夫妻,在离婚前买了一房子,每月的物业管理费等皆由女方支付。后因感情不和,经双方协议友好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无共同财产关系,不存在债务关系。生有一男孩11岁,经协商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而后在民政局领离婚证书。后男方却没有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并经常对其的生活进行骚扰。如在07年6月,男方将女方拖至海边,将其推进海里;在07年8月,将女方经营的店面烧毁,并殴打女方,女方报警将其送至派出所,男方却在第二天被保释;离婚三年内,对女方进行多次暴力攻击,现今又开始对离婚前购买的房子提出占有。 双方的孩子现已15岁,房子一直由其一人居住。孩子对父亲所作所为深感厌恶,不愿意与父亲接触。 您觉得应该怎么处理此类案件,并且为女方和孩子将来的生活得到保障,已经争取到最大利益? 希望能尽快得到您的答复,在这先谢谢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