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或女士:您好!现我有一问题请教: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 展开
:先生或女士:您好!现我有一问题请教: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但早年这些完全“基于他人“帮助”的原“未成年子女”到拆迁时“已成年”的了,但都没有工作及收入,而且都不是因“出生原因”户口迁入被拆迁公房之中的,可否仍按“上述政策”规定,仍不可视为“同住人”,而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