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大家,我收房是2005年7月,找一个律师事务所起诉开发商是2008年12月份,可是,我的时效性是2008年12月中下旬左右就己经过了时效性了,当地法院是次年1月中下旬才受理此案,一审己经下来了,业主胜诉,开发商提出过了时效性的问题,就是二审业主可能会败诉。请问,这个案子,业主请的律师有没有责任,因为业主当时问过律师... 展开
你好,请问大家,我收房是2005年7月,找一个律师事务所起诉开发商是2008年12月份,可是,我的时效性是2008年12月中下旬左右就己经过了时效性了,当地法院是次年1月中下旬才受理此案,一审己经下来了,业主胜诉,开发商提出过了时效性的问题,就是二审业主可能会败诉。请问,这个案子,业主请的律师有没有责任,因为业主当时问过律师有没有过时效性问题,律师说没有,其实立案到次年一月了,早过了。律师没有尽到这个责任。造成业主现在不上不下,付律师费,付诉讼费得一个没有赔偿的后果。另一个,当初一审的法院有没有责任,有的话,可否起诉上面的代理律师或者一审法院。最后,这样的情况,二审法院一定会判业主败诉吗?谢谢大家!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