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什么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裁判。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在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诉讼期限,法院受案范围等)时,才能够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而不具备如此资格的人,则不存在启动诉讼程序的可能性。在什么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第二条规定:“ 展开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什么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裁判。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在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诉讼期限,法院受案范围等)时,才能够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而不具备如此资格的人,则不存在启动诉讼程序的可能性。在什么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为进一步明确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1条至第18条作了具体的规定。《若干解释》对于原告主体资格理论有所发展,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将“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概念作了扩大解释。将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人、要求主管机关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人、与撤销和变更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都视为与被诉的具体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①其中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原告主体资格的本质特征,是《若干解释》对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对于指导法官判断原告资格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对这一概念如何理解?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将其概括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证明自己与被诉的行政行为具有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有的特别的利害关系。”②从上述规定能够推理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即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判断原告有无主体资格,可以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产生了实际的影响来判断。如果产生了实际影响,就有主体资格;反之就无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资格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司法审查的广度和深度,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影响比较明显的,当然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经济发展状况、社会认知程度、**法制水平都会对司法审查的广度和深度产生一定的影响,正如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样,是可变的、与时俱进的。本案中,刘甲对城中解放街121号房屋拥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登记部门确认的宅基地使用权;该房屋产权分户后发火烧毁,房地产登记部门对刘甲兄弟二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未予注销,且刘甲也部分出资(红砖)与刘乙共同在原宅基地上恢复建成了平房,双方的租赁关系客观存在。可见城中解放街121号房屋仍系刘甲、刘乙共同共有,在刘甲没有共同申请的情况下,刘乙单方面去办理了变更登记。房地产登记部门未尽审核注意义务,将该房屋误登在刘乙一人名下,显然侵犯了刘甲的合法权益。因此刘甲不服房地产登记部门的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