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具体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所以对于这部分的话也是认定为有所有权的,那么对此进行拆迁的时候,也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二、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展开
一、 具体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所以对于这部分的话也是认定为有所有权的,那么对此进行拆迁的时候,也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二、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