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想说: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还是原来卖家的名字,现在你想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找不到卖家来协助办理,对吧?这里有两个观点:一种观点是按《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因此,应该依照交易次序逐步过户而不应该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到受让人名下。这对你来说,就麻 展开
你是不是想说: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还是原来卖家的名字,现在你想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找不到卖家来协助办理,对吧?这里有两个观点:一种观点是按《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因此,应该依照交易次序逐步过户而不应该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到受让人名下。这对你来说,就麻烦了,你找不到原房主。另一种观点是,按照《民法通则》“地随房走”的原则,如果房屋所有权(俗称房产证)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变更到受让人名下,在其缴纳相关税费后,国土部门应该为买方(由买方单方申请)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我认为,当地国土部门可按第二种观点走,经集体会商后,国土部门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只要转让事实清楚,当事人能提供材料证明其为合法权利人,通过一定期限发布公告(**公告栏和实地都张贴),无人产生异议,就可以为权利人办理变更登记(当然人必要的相关规费和手续费还是要缴纳的,前提是国有资产不能流失)。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