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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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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ttind|2012-03-13 19: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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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路

下面的是2007年江苏省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收取办法部分,有不明白问我 第七条 (商品住房首次缴存主体、标准)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直接缴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一)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 展开
2012-03-14 11: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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