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80年结婚,1992年在单位用共同工龄,分得一套房改房,非100%产权,但在房产证(只有甲的名字)上没有显示具体产权比例,该房改房的出售协议上注明,产权归甲乙二人,五年内不许交易,五年后如果要交易,应先卖给单位,若单位不要,可以上市交易。2005年,我因需要住房,故找到要卖房的乙,乙手中有甲及该房屋的所有证件,并声明夫妻... 展开
甲乙80年结婚,1992年在单位用共同工龄,分得一套房改房,非100%产权,但在房产证(只有甲的名字)上没有显示具体产权比例,该房改房的出售协议上注明,产权归甲乙二人,五年内不许交易,五年后如果要交易,应先卖给单位,若单位不要,可以上市交易。2005年,我因需要住房,故找到要卖房的乙,乙手中有甲及该房屋的所有证件,并声明夫妻双方都同意买卖,所以我就和她签订了买房合同,买下了这套房子,并到场交钱,次日就入住了。由于后来甲乙二人的不配合,导致该房屋始终没有过户。2011年,甲起诉我和乙,以自己不知情和单位有规定不得交易为由,要求确定合同无效。我们院里也有类似的案件,均是合同有效的,不过其他案件均是和房本上显示的一方签订的合同。请高手分析下,我的买房合同是否有效,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万分感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