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3月租的房子,合同一年,出租人在9月份房屋转让时才通知我,请问我有权提出终止该人的租赁合同吗?
我可以依据《最高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此条款终止我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吗?另外我有权主张出租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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