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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 展开
2012-03-10 13: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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