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如下:主债权额(抵押贷款额,元) |抵押登记费(元/件次) 10万(含10万)以下100, |10万——100万(含100万)200, |100万——300万(含300万) 300 ,300万——500万(含500万) 500 ,500万以上800 。以上登记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对困难企业应适当减免。下列情况减半收取登记费: (一)对抵押期满,企业需要继续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物价值未发生明显变 展开
收费标准如下:主债权额(抵押贷款额,元) |抵押登记费(元/件次) 10万(含10万)以下100, |10万——100万(含100万)200, |100万——300万(含300万) 300 ,300万——500万(含500万) 500 ,500万以上800 。以上登记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对困难企业应适当减免。下列情况减半收取登记费: (一)对抵押期满,企业需要继续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物价值未发生明显变化的;(二)企业为筹措县及县以上重点技改资金,办理财产抵押贷款的。 抵押登记费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二、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每件收费50元。注销抵押登记不收费。 三、各抵押物登记机关必须及时申领或变更《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抵押登记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渠道,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