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有三个合同(以下按照签订时间分别简称为合同1, 合同2,合同3),主体牵涉到三方(以下分别简称为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1, 其中披露该房屋已经设立抵押,并约定租赁期内,甲方如果出售该房屋,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并且租赁期间该抵押的房屋被处分的,合同终止。后来, 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2,规定... 展开
前后有三个合同(以下按照签订时间分别简称为合同1, 合同2,合同3),主体牵涉到三方(以下分别简称为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1, 其中披露该房屋已经设立抵押,并约定租赁期内,甲方如果出售该房屋,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并且租赁期间该抵押的房屋被处分的,合同终止。后来, 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2,规定合同2完全取代合同1;合同2中没有关于出租房出售房屋或者房屋抵押权实现的内容的条款。之后,承租方乙方与其子公司丙公司签订了转租合同3,约定由丙方使用该房屋。问题: 现甲公司想出售该房产,律师应该给承租方乙公司和丙公司什么建议?法律意见书应该分那几个结构阐明观点?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