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无为建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滨江新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无为(二坝)滨江新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无为县二坝镇人民**共同 展开
第一条 为推进无为建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滨江新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无为(二坝)滨江新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无为县二坝镇人民**共同负责无为(二坝)滨江新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二坝镇人民**、相关的村(居)委会、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四条 对无为(二坝)滨江新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户住宅房屋实施拆迁时,按照被拆迁户家庭常住人口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化补偿的原则,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五条 对无为(二坝)滨江新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户住宅房屋实施拆迁时,按被拆迁户家庭常住人口计算正房(砖瓦三级以上)建筑面积达到和超出人均35平方米,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人均少于35平方米的,选择实行产权调换时,按人均35平方米标准,由被拆迁户按260元/平方米的标准购买补足到人均35平方米(不得突破)。被拆迁房屋是砖瓦结构的,产权置换部分实行补差价款80元/平方米。选择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及其结构、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上述房屋及其附属物设施均不包含违规建筑。第六条 在无为(二坝)滨江新城规划区的起步区 和产业园区共22平方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允许农户个人建造房屋。在该范围内尚未征地拆迁区域,现有的农户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②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人均15平方米的;③子女已进行婚姻登记且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人均15平方米的,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后,可提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拆迁补偿安置,但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按要求全部拆除。第七条 农民自建住宅房屋由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无为县二坝镇人民**会同县国土局、住建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确认。第八条 农户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标准:见附表一、二。第九条 拆迁安置房按规划要求统一建造多层或高层成套住宅用房。安置房的楼号、层次、户型等按农户拆迁结束并验收,依照拆迁安置协议书号顺序,分阶段、分先后进行公开摸号选房。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测算。第十一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及设施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四。第十二条 对属国家或集体的房产及其附属物设施进行拆迁时,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 第三章 安置人口及分户条件界定第十三条 无为(二坝)滨江新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安置人口的界定:1、被拆迁户是集体土地上的农业常住人口,即:本户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2、农业户口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确认为安置人口:(1)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大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劳改劳教人员;(2)在拆迁公告(通告)发布前,已婚夫妇无子女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3)被拆迁户的户主有未婚的独生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证明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4) 被拆迁户的户主持有二孩生育指标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5)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育费后,可以作为安置人口。 (6)被拆迁户在其他建设项目中已经得到安置的,不再重复安置,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设施一律按货币化补偿标准执行。(7)被拆迁户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以发布拆迁公告(通告)时间为准。第十四条 被拆迁户不符合上述安置条件的,一律按货币化补偿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滨江新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农户家庭分户条件的界定(一)被拆迁户中子女已婚的可另立一户。(二)被拆迁户在安置时需要分户的,原拆迁面积必须按人均进行分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侵占、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阻挠、破坏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妨碍拆迁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