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分,我租了一个商铺.与业主商定房租每月9000,并签定了租约为三年的合同。(是由我和业主签的)。合同是业主按照一般租赁合同自己拟订的.(其中有一条,租赁期间,业主若收回该物业,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在得到同意后可终止合同,否则算违约,要赔偿双倍押金)之后,因要办理营业执照等事(我男朋友为法人代表),与业主又签定了一份正式... 展开
今年五月分,我租了一个商铺.与业主商定房租每月9000,并签定了租约为三年的合同。(是由我和业主签的)。合同是业主按照一般租赁合同自己拟订的.(其中有一条,租赁期间,业主若收回该物业,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在得到同意后可终止合同,否则算违约,要赔偿双倍押金)之后,因要办理营业执照等事(我男朋友为法人代表),与业主又签定了一份正式的合同,是在管理部门备案的.因为牵扯到交税,业主想少交一些,就在这份备案的合同里,把房租写成了3500.(我男朋友签的)(这份合同有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业主需要转让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提前通知,我方有优先购买权,若是转让了他人,业主有责任在签定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备案合同里,没有再约定如果业主有违约的条款.现在,业主将商铺售卖了.在卖出前,让我们写一分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申明,因为考虑到,我方又不会买。我男朋友就写了申明。而现在的麻烦是,新的业主,不愿意将铺子再出租给我.请问:我和男朋友与原业主各签的两分合同,哪一分是有效的?像现在这种情况,我能得到什么赔偿?赔偿是由新业主承担?还是原业主?现在的纠纷,如果协商不成,我该具体如何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