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对方先支付了6万元定金,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过户当日,对方支付剩余款项(未约定具体过户期限)。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了解到该房屋土地证尚未进行分割,无法办理单独的土地证,至今依然如此。该房屋已于合同签订后不久交付购房人一直使用至今,在此期间与其多次协商看能否先过户产权,土地证可以... 展开
我于2005年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对方先支付了6万元定金,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过户当日,对方支付剩余款项(未约定具体过户期限)。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了解到该房屋土地证尚未进行分割,无法办理单独的土地证,至今依然如此。该房屋已于合同签订后不久交付购房人一直使用至今,在此期间与其多次协商看能否先过户产权,土地证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确认下来,以后具备条件时再办,但购房人不同意,说必须要过户土地证才能付余款。合同的第九条规定:“本合同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买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实际双方签字后没有到房地产买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此情况下,我能否可以依据此条款提出合同无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