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渝府发〔2010〕203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 展开
奉节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渝府发〔2010〕203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1〕157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6号)等有关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及相关事宜的管理,适用本细则。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县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遵循统筹规划、依法自愿;有效利用、合理补偿;统一管理、用途管制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发改委、财政、**、民政、城乡建委、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申请市级补偿周转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的审核及费用发放等具体...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