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套只有居住权而没有产权的房子判给女方,现在单位要落实产权,必须使用男方名字办理产权,
当年离婚的时候,家里有一套房子是部队分的,男方是军人编制。有居住权而没有产权,离婚时法院判给女方居住。现在十多年过去了,部队准备把这幢房子拆了重建,并且落实产权,但是必须以男方的名义去办理各种手续包括产权证,因为对于部队来说只认男方。在这种背景下,假如说男方取得房产证之后不愿意把房子过户给女方,在法律上是否支持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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