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 展开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简单的说,房子是你先生的,你没份,但是万一离婚,共同还贷的钱和还贷部分房产增值的钱会按一定比例给你补偿。而一旦你加了名字,那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不一定是一人一半)。其实感情真的好,不用在意这些的,现行的婚姻法解释是保护买房人的权利,你先生婚前毕竟是付了很大一笔首付,也不是不给你补偿的,如果一定要加名字,既然你先生同意,就可以加,具体操作还是要看银行,要交钱也没办法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