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部分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二)热心公益事业;(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五 展开
《业主委员会章程》部分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二)热心公益事业;(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一)已不是业主;(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三)辞职被接受的;(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