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居民购第三套: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2、外地人购第二套;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3、依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 展开
1、本市居民购第三套: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2、外地人购第二套;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3、依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 希望您的问题得到解决。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