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依法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拆迁裁决 展开
市、区人民**,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依法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拆迁裁决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作出裁决的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机关)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五条 裁决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向市人民**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二)房屋拆迁裁决书;(三)裁决书送达回执(证);(四)调解通知及调解记录;(五)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资金证明;(六)其他证明材料。 市人民**批准后,由市**责成执行部门会同**、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本程序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执行部门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再次指定日期,敦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被拆迁人逾期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执行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第七条 执行部门应当将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同时抄送当地**、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并及时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的证据保全手续和其他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于执行强制拆迁前1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事由、日期和证明人,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留在被执行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