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办公室关于全市农村区域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各镇人民**、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市**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6号)、《常熟市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实施意见》(常发〔2010〕12号 展开
市**办公室关于全市农村区域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各镇人民**、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市**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6号)、《常熟市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实施意见》(常发〔2010〕12号)等相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快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进程,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聚集、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 二、适用范围 农村区域宅基地管理适用范围为城区、集镇规划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规划置换区以外的区域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使用宅基地(具体范围另行公布)。 三、基本原则 农村区域宅基地管理基本原则是农户向新型社区集中居住,换房进城进镇,或就地集中居住。 四、管理意见 1.对符合规定的分宅户一律由所在镇按较近区域原则安排一套面积约120㎡的置换商品房作为政策性补偿,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的建安成本价。 2.对列入村镇建设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户建住宅,可以按规定原地翻建,但不得突破原用地范围及面积。有条件的保留村庄,可编制老村整治改造专项规划,规划市**批准后,按相关要求实施建设,但不得占用农用地(具体范围以相关规划为准)。 3.对未列入村镇建设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户,不再审批原地翻建。对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及以上危房的,由宅基地使用人向所在镇人民**提出申请,经所在镇**批准后,可进行修缮解危或进行预CQ安置。各镇应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安置计划并予以公示,对申请预CQ安置的农户,按照年度安置计划,逐步安置。 五、审批程序 1.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或其它权源证明,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 2.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再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镇国土分局(所)。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