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老教师我遇到烦恼,请大家帮忙,事情经过如下:一、1991年3月29日,利辛县原张村区三里湾乡**与三里湾行政村张庄西队村民组(以下简称张庄西队村民组)为解决三里湾乡初级中学用地问题,经共同协商,签订用地合同。合同约定:学校用地选址在张庄西队村民组西南地的一块土地上,土地面积23.14亩,乡**给予供地的张庄村民组西队... 展开
我是一位老教师我遇到烦恼,请大家帮忙,事情经过如下:一、1991年3月29日,利辛县原张村区三里湾乡**与三里湾行政村张庄西队村民组(以下简称张庄西队村民组)为解决三里湾乡初级中学用地问题,经共同协商,签订用地合同。合同约定:学校用地选址在张庄西队村民组西南地的一块土地上,土地面积23.14亩,乡**给予供地的张庄村民组西队村民组一定政策优惠,该队每年除缴纳公粮代金、土地占用税和乡教育附加费外,其它征收、提留、义务负担均予免除,免除所有乡以上义务工。合同生效后土地所有权归乡**,交由三里湾乡初级中学管理。随之三里湾乡初级中学就在协议的土地上进行了建设,学校给在校教师每人分配两间住房,后教师各在原3住房基础上又建立两间偏房。二、自国家免除农业税,张庄西队村民组以此为由要求学校退回占地,2008年县**处理如下:1、三里湾初级中学退还该校使用的大门东、西侧的土地(南北长:东西路南侧、学校教学楼北第一栋房屋外一米以北)给张庄西队村民组。2、张村镇三里湾初级中学退还给申请人土地后所余的土地仍由学校用于教学使用,但应依法完善用地手续。3、张庄西队村民组在拆除学校现有教师住房后,应负责还原教师分配住房的同等住房面积,建房位置由校方在使用土地范围内指定。三、2009年4月20日、张庄村民出资给教师还原住房,但仅限学校原建住房,教师自建部分不予还原,也不包赔损失。后学校和镇**与教师签订合同住房仅限教师本人及配偶使用,直到老。教师又在新分配的两间住房基础上建立两间偏房。四、2011年4月20日,学校通知教师现在镇**准备开发教师住房所占土地准备建一个居民小区,让教师挪走。以土地归国有,原学校盖房属国有,教师无房产证仅包赔教师的新建住房损失。教师该怎么办?我们这些老教师年纪大的已八十有余,还能经得起折腾吗?恳求大家的建议。学校把公房使用权交给了教师,现在他有权收回吗?开发的住房要向老师收钱购买合法吗?2009年老师搬房,损失无人包赔,老师不计较。老师以为能安度余生,花大量精力,人力,刚安稳了一年,现在又要撵人,老师的权利谁来保障。苦闷!。请大家被我指点。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