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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了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可以在补交土地收益款后,不变更房主姓名就转为商品房。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约的经适房,仍然只能采用过户的方式“转商”。各地有各地自己的经转商政策,请咨询当地住建委或房屋中介公司。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9-06-16 13: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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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段时间发布了《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三种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情形免征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都要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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