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县房改办未尽审查注意义务,本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需更正不动产登记薄,这样作合法吗?
1998年县房改办未尽审查注意义务,将我单位(私企)原员工宿舍(私有住房)纳入房改,造成我单位损失(出让价低于当时购入价)当时没有卖房屋公摊,住户也不买,公摊仍登记在单位名下。 本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公摊属住户所有,需更正不动产登记薄,要无偿分配给住户,请问,这样作合法吗?房改办应承担什么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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